第一條 黨員組織關系的憑證及使用范圍
(一)黨組織關系包括正式組織關系和臨時組織關系。轉移和接收正式組織關系,應當憑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移和接收臨時組織關系,應當憑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證明信或中國共產(chǎn)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二)黨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應開具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外出時間6個月以內(nèi)的,應開具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證明信。外出地點、時間不確定的,應持有中國共產(chǎn)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開會、參觀、學習、實習、考察等,時間在3個月及3個月以內(nèi)的,無需證明黨員身份的,可不開具黨員組織關系憑證。
(三)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外出時問較長的黨員,可不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由原所在黨組織在他們中建立黨組織并進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協(xié)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黨組織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管理,原所在黨組織協(xié)助管理。
第二條 黨員組織關系接轉的程序
(一)集團公司所屬總支、支部均不得直接接收或對外轉出組織關系。
(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
1.黨員持原黨組織開具的《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經(jīng)集團公司黨委同意到財政廳機關黨委辦理手續(xù)。
2.財政廳機關黨委接收轉入的組織關系,向集團公司黨委開具組織關系轉入證明或介紹信。
3.黨員持廳機關黨委開具的組織關系轉入證明或介紹信到基層黨組織報到,并將證明交組織委員。
(二)轉出黨員組織關系
1.黨員持集團公司黨委開具的證明材料或介紹信,到財政廳機關黨委辦理手續(xù)。
2.財政廳機關黨委開具《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至黨員將要轉入的黨組織(必須是有權接收組織關系的黨組織)。
3.黨員持財政廳機關黨委開具的《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到轉入的黨組織辦理手續(xù)。
第三條 黨員組織關系接轉的管理
(一)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由黨員自己攜帶,不能自己攜帶的,由機要交通或機要郵政轉遞。
(二)介紹信、證明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黨員自帶組織關系應及時轉移。對于過期的黨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要調(diào)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責任。對于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系,導致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過期的,應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其中超過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要按照黨章規(guī)定作自行脫黨處理。如系經(jīng)辦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對經(jīng)辦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過期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作廢,由開出的單位另行補轉。
(三)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證明一旦丟失,黨員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報告。黨組織應對丟失情況進行審查,如確系本人不慎丟失,可由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并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和證明作廢。對丟失介紹信、證明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
(四)黨員證明信。證明信是黨員臨時外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憑證,即黨員臨時組織關系憑證。開具黨員證明信,應由黨支部寫出證明,由集團黨委負責辦理。證明信應寫明黨員的姓名、性別、職務及是正式黨員還是預備黨員,并注明證明信的使用有效期限。黨員證明信應統(tǒng)一編號,加蓋集團黨委公章。黨員證明信一般由本人親自遞交所去的黨組織,也可以由集團黨委寄出。